▲经开法院行政庭庭长 张祥龙
▲经开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 李丹丹
近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叠加春节假期,口罩防护装备、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菜蛋奶等民生商品在生产和物流环节均受到严重影响,价格波动成为群众最为关心、市场反应最为敏感的问题。
经营者如果“哄抬物价”
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如何为抗疫保“价”护航?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
一起来了解法官的观点吧。
一、疫情期间有哪些常见价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含以下八种模式: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何为“哄抬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规章亦对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哄抬物价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综合来看,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种具体情形,经营者往往具有追求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的心理,意在强行抬高商品价格水平的交易活动。
三、“哄抬价格”的认定标准
受供需关系、商品进货成本、运输等服务成本等因素影响,防疫期间商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上升是合理的,价格上涨行为是否构成“哄抬价格”,是需要明确的标准来认定。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列举了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和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三种具体情形。
《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意在强调经营者只要有“捏造”“散布”行为中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涨价信息可以是经营者虚构了与供应紧张、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有密切关系,可能推高价格预期进而推高商品价格的信息,不限于虚构购进成本、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散布涨价信息应当是经营者在一定程度的对外公开信息,具体表现为: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是紧密联系的,生产环节的原辅材料价格、防疫用品批发价格及其终端零售价格之间存在着价格传导机制。《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认定非法囤积行为的几种情形: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表现行为包括但是不限于: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或其他费用;经营者在疫情发生前后销售同种类商品,超过正常进销差价率,提价销售商品行为;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
根据我国目前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实践来看,价格上涨是否构成“哄抬价格”从而违法,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价格上涨的幅度是否合理并符合相关的地方标准。《价格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即“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此次疫情爆发后,不少省级政府也迅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例如,湖北、海南、青海、湖南、辽宁、山东等省均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为时间截点界定“原价”或对比价,主要关注经营者的言论行为、成本、原价、购销差额、主观恶意等方面,积极制定了相关指导意见,行业倡议书等,从而进一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注:?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对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将某种商品的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作为参考,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状况和价格水平。
四、“哄抬价格”的行政法律责任有哪些?
《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市场监管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防控疫情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1月底以来,广东、浙江、河北、安徽、山东、上海等多地省市市场监管局相继公布了多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自1月27日以来已连续发布四批共26个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有4起涉嫌哄抬口罩价格案。
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关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社会公众如何进行价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对于举报方式,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广大群众和消费者遇到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等方面问题,请大家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购物凭证、支付凭证、录音录像等),既可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消费投诉举报热线13215举报,还可以通过信件、传真、走访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上述意见反馈或举报进行核实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疫情当前,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经营者们不应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在疫情期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而是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让全国人民在稳定的市场秩序中,在物资充足的基础上齐心协力渡过疫情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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