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安家》 为观众讲述了多个
关于房屋买卖的悲喜故事。
今天
我们就选取其中一个故事
就严叔夫妇买房的遭遇
探讨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剧中,严叔夫妇在上海经营着一家包子铺,已有十个年头。在这十年里,老两口每天过着早起晚归的日子,虽然十分辛苦,好在经过多年的努力积攒,也终于有能力为儿子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购房。
为此,严叔夫妇拿出了全部积蓄,同时,为了减轻儿子的生活压力,他们没有听取徐姑姑分期付款的建议,而是选择了全款买房。又顾忌到儿子、儿媳的面子,严叔夫妇在房产本上加上了儿媳的名字。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当老两口拖着行李来投奔儿子时,却被儿子儿媳拒之门外。严叔夫妇为儿子付出了一切,把路都铺在了儿子脚下,竟落得个无家可归的境遇。
严叔夫妇的遭遇令观众感到揪心。
而在现实生活中,
父母全款买房,
登记在小两口名下,
小两口最后感情破裂
因房产分割闹到法院的案件
也是层出不穷。
那么
这种情况的房子
到底该如何分割?
不妨让我们来细细说一说。
因此类矛盾甚嚣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对其中一类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三的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婚后.父母全款买房.且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严叔夫妇虽是全款买房,却在产权登记时给儿媳加了名,所以如果小夫妻俩离婚,不能按照出资情况认定为是严叔夫妇对儿子个人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费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简而言之,如果严叔夫妇在儿子登记结婚前出资买房,该出资(比如支付首付)应视为对儿子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给儿子和儿媳两个人。何为明确表示赠与呢?将产权登记为儿子和儿媳共同共有,再明确不过了。另外,还有公证赠与、书面赠与等其他明示方式。如果严叔夫妇在儿子登记结婚后出资买房,该出资应当视为对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给儿子一个人。明示的方式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在买房时严叔夫妇全额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儿子、儿媳对其的借款合意,在无法认定借款的情况下,应该推定为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将来儿子、儿媳离婚,考虑到房款的实际来源,男方可以适当多分。
作为多年的家事法官
最后还有几句话想说
法律是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当所有的法律行为已经完成,万事既定,也就容不得回头了。“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无论夫妻还是父母之于子女,过度的爱别人,就是伤害自己。对于大多数经济实力有限的家庭,父母力所能及,出首付为孩子买房,已足以体现舐犊之情。小夫妻共同还贷,才能在共同付出的辛劳中建立携手共进的夫妻感情,体会父母的付出,更为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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