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析 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具有权利归属碎片化的特征,为提高维权效果并节约司法资源,国家鼓励权利人委托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维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就是一家针对音像制品著作权进行集体维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音集协”作为音像制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就智果大酒店侵害相关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
智果大酒店KTV项目虽然不单独收费,但它仍是酒店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即使酒店的KTV项目并非主营业务且免费向顾客开放,仍应当向权利人缴纳版权使用费或承担侵权责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该类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音乐电视作品中的歌曲是否“流行”、是否属于“老歌”并非法律是否保护的标准,只要作品仍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就不能不支付报酬而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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