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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知产 | 著作权篇之三——“不省心”的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0-04-2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官评析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到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的应用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资源与内容的互利共享是互联网的主要特征,也正是由于该特征的存在,导致通过互联网侵害著作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比如某些尚在热播期的电影或通过有线电视刚播放一半的电视剧就已经以“资源共享”的名义在网络上铺天盖地,这些行为均已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立法机关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为了使相关作品能够在交互式网络环境中获得保护并有序传播。


  本案中


  智果大酒店为获取点击率或增加曝光度,将热播影视作品置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影视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已经侵害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当影视作品特别是出于热播期的电影未经许可被上传至网络,权利人的权益将被严重损害。因此微信公众号、论坛、贴吧等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应牢固树立版权意识,不得擅自提供影片的观看链接或下载路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