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析 智果大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大量具有经济价值的经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上述经营信息不为公众知悉且智果大酒店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那么上述信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机密”,酒店员工或离职员工对上述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透露,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
小芳离职后向新的用人单位透露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即客户信息等经营资料,而偏门大酒店明知上述情形仍然使用该信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小芳与偏门大酒店已构成了侵害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小芳跳槽后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赔偿之后也很难再在相关行业中立足,而偏门大酒店侵害他人商业秘密也导致官司缠身。所以在此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及行业从业人员,均应以此案为戒,诚信经营,着力于提升自身实力,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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