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助理 谢雨青 大家好,我是2019年8月加入市中院的法官助理谢雨青。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谚语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含义是什么?我想你问任何一名法学生这个问题,他们都会给你答案,那就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它主要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来体现刑罚的谦抑性。但有时理论上越熟悉的原则,在实务中运用起来却不是那么简单。
作为新进法官助理,不久前的一次阅卷经历就给我上了一课。这是一起诈骗二审案件,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阅看过检察机关提供的数垒卷宗后,我为被害人遭到侵害而感到不公。把阅卷笔录提交给法官后,没过几天,法官来找我讨论案件。法官问我,你认为上诉人有罪吗?我说,是的。法官接着指出了阅卷笔录里的几个证据细节,问我,你觉得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上诉人有罪?这一次,我迟疑了。我发现自己无法回答法官的问题。我默默地回顾阅卷过程,发现自己无意识地把主观情感放在了阅卷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先入为主判定被告人有罪,所以忽视了对于卷宗中存在的对被告人存疑甚至有利的证据信息,使得我的阅卷结果经不起推敲和质疑。最终该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发回重审。我当时认为这就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最终体现,但法官却说:发回重审不是这个案件的终点,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时刻警醒自己不能将存疑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人承担,但决定发回重审,是要求侦查机关继续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对存疑问题寻找答案。只有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有底气地说判决是公平正义的。
通过这次阅卷,我亲身感受到了法官们在行使自己手中的裁量权时始终慎之又慎,严格保持着居中裁判的位置,时刻保持中立,不会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地判断,也不会主观臆断,而是紧紧依托证据定罪判罚。这一课也让我对“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这句谚语有了深一层的理解。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这一原则,但又不能简而化之地适用。存疑时应该进一步补充证据,深挖事实真相,让有罪的人罚当其行,无罪的人免于受到刑事追究,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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