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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新声音 | 品读法律谚语: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发布日期:2020-05-1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市中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田怡


  大家好,我是2019年8月加入市中院的法官助理田怡。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谚语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庭审开始前,我们都会听到法官问这样一句话:“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的组成是否申请回避?”这体现的是我国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立法精神,起源于一条著名的西方法谚:“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意思是说: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不可以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裁决案件的法官、审判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无偏私的中立机构,在控辩双方之间不偏不倚,并且与案件本身没有利益牵扯。如果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最后的实体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仍然会对裁判结果产生不满的情绪。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中,都设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回避制度。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贯彻“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才能保障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和信服度,进而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请,维护司法公信和权威。


  “包拯大义灭亲铡包勉”的故事广为流传,我们在赞美这种精神的同时,也应当警醒有“高俅徇私枉法审林冲”的教训。人性本身难免存在弱点和偏私,虽然不乏有“铁面无私、大义灭亲”等美德的存在,但是程序正义的实现必须排除人们对法官中立性的任何怀疑。建立法官回避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


  自进入常州中院工作以来,我见证了法官们在每一次庭审前,都会就回避制度对当事人做出详细释明。也看到有法官为了避嫌,主动退出案件的审理。哪怕这些案件与他们的联系微乎其微,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影响到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可能。


  回避制度只是众多约束法官行为的条款之一,而法官们用自己的言行为我树立起良好的榜样,也时刻警醒着我,司法审判工作的任何一个细节都传递着“正义”的理念。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竭尽所能,维护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