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郭强 大家好,我是2019年8月加入市中院的法官助理郭强。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谚语是: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中国传统有“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朴素信念,在《尚书·吕刑》中亦有“两造具备,帅听五辞”的古老规定;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法中,法庭裁判也讲求类似的哲学: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当听取双方的陈述。这一理念用法律语言来表达即“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它要求裁判者不能仅听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还需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和辩解。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在中西方的司法观念中都有所体现,显示出这一原则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源于人们对“公平”的需求和体验,即符合该原则的诉讼,才能让人感到公平,进而更容易接受实体的裁判结果。
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因此,入职中院不久的我已深刻感受到“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判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前段时间,我协助法官办理了一个诉讼标的较小、案情也很简单明了的案件。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试图推翻一审判决,但我认为其所谓的“新证据”,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了证明目的相类似的证据,且其证明目的对于案件审理没有直接影响。按照我的理解,可以直接否定该项证据。但承办法官却说我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作为裁判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证据等,都应尊重它们在审理的程序和实体中的意义,并充分回应当事人的诉求,而不能轻易否定和排除。因此,在审理期间,法官向被上诉人送达该份证据,并给予质证期限,充分听取其答辩意见。虽然综合全案证据,最后二审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始终秉持兼听原则,不仅让提交“新证据”的败诉方对最终的判决心服口服,也给我深深地上了一课。
在司法实践中,“听取另一方的陈述”是帮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进而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也是为司法审判过程提供“看得见的正义”,从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而我看到,中院的每一名法官都在为此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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