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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平正义守护妇儿权益 ——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妇联建立全方位合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0-06-02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纯真的孩子,你渴望什么?


  “我渴望一艘小小的船,


  长大后远航,


  无边大海是我的梦想”


  辛勤的人儿,你期盼什么?


  “我期盼一个和谐的家,


  无论风雨,


  温暖怀抱是我的归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的根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常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家事纠纷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联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妇女联合会出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强对接交流,拓展合作领域,全方位打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络。


  1.市中院、市检察院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

 


  保护未成年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神圣使命,为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的工作目标,履行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案件的职能,市中院、市检察院就以下方面开展进一步合作:


  (1)加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协作


  严格程序要求,落实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和认罪认罚等规定;


  提高社会调查质量,实现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全覆盖,解决外来务工家庭子女的社会调查问题;


  创新教育模式,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环境、行为习惯、犯罪原因和心理特征,进行“处方式”教育;


  规范缓刑适用,严格遵循缓刑适用的总体原则及具体条件,积极推行未成年被告人缓刑不公开听证制度;


  强化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辅导,尤其是涉性侵案件中的被害人,减少犯罪行为带来的心理创伤和消极影响。


  (2)开展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协作


  移送未成年人保护线索,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中,发现在监护、抚养、探视等方面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将案件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形成保护合力;


  探索支持起诉制度,对存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请求抚养费等情形,但又难以主张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保障其权益得到救济;


  开展案件跟踪回访,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复杂、敏感家事案件,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及关护工作;


  建立联动保护网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积极联动教育、民政、妇联、共青团等机关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处理。


  (3)拓展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延伸协作


  回访帮教,与看守所、少管所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考察,助其悔过自新,发挥爱心帮护基地作用,提高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能力;


  犯罪预防,联合深入学校、社区,充分利用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了解掌握网格内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生活学习情况;


  会商研讨,围绕案件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或案例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会商、统一认识;


  普法宣传,联合发布涉案未成年人保护案例,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微信平台、互动访谈节目等多元化对外宣传平台和形式,营造全社会参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氛围。


  2. 市中院、市妇联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

 


  为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市中院、市妇联围绕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就以下方面开展进一步合作:


  (1)引入妇联力量充实家事纠纷调处队伍


  家事调解员,健全法院诉讼与妇联组织调解有效对接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或委托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纠纷调解;


  家事调查员,各级妇联应当积极向同级人民法院推荐具有符合条件人员作为家事调查员人选,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通过走访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开展独立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人民陪审员,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请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预备人选。


  (2)创建信息平台保障家事纠纷化解渠道畅通


  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解纷”开展诉前调解,针对家事案件中常见的离婚、抚养、赡养、继承和分家析产等纠纷,当事人可以主动在网上申请调解或经人民法院分流,委派、委托相关妇联组织进行调解;


  打造“e家通”婚姻家庭智慧治理平台,实现数据研判、矛盾联调、跟踪回访和处置反馈等功能,重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通过平台派单至辖市区、乡镇街道妇联,开展跟踪调解。


  (3)加强专业领域合作


  心理咨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婚姻心理咨询、家庭矛盾分析、科学育儿辅导等服务;


  冷静期介入,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婚案件,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存在和好可能的,可设定一定的冷静期,期间由妇联组织介入,做婚姻修复工作;


  判后关护,对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工作,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


  亲职教育,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费、抚养权和探望权等亲权关系案件中,加强对家长的亲职教育,减轻家庭纠纷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4)严厉打击家暴行为


  妇联组织全面助力遏制家暴,做好日常家暴投诉求助信息登记工作,及时给予受害人帮助,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妇联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支持受损害的妇女儿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快速、妥善审理家暴案件,完善家暴案件 “绿色通道”,对涉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和重病患者等,应给予特殊保护。对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应主动审查,对认定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5)加强全面协作


  完善法院妇联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在法治教育、信访沟通、调查研究、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全面协作,共同提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能力。


  无论是渴望远航的孩子


  还是期盼回家的人儿


  市中院始终与您同在


  为您护航!


  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化解家事纠纷,制裁侵权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一直以来,市中院始终致力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平安常州”夯实和谐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