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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 远离“套路贷”,让人生不欠债!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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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普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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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贷款的接受度越来越高,遇到资金周转不开时,往往会考虑贷款,比如贷款消费、贷款创业等。但是,贷款也分好多种。如果不加甄别和防范,“病急乱投医”,很有可能陷入“套路贷”的陷阱,使人生苦不堪言。


  事件回顾


  2017年12月19日晚,武进区一派出所接到报警,某小区居民黄某在家中试图吞服农药寻求自杀。民警处警后及时稳定了黄某的情绪,经过仔细了解情况后发现诱发黄某想要自杀的起因是碰到了如梦魇般纠缠、无法还清的“套路贷”,遂根据线索排查,一个“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就此浮出水面......


  2017年10月30日至12月11日间,被告人田某、丁某等6人形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他们以“天诚公司”为掩护,以“零用贷”业务为噱头吸引客户,通过虚构“平台费”、“家访费”等高额费用骗取多名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然后制造“被害人公司搬迁未通知”、“逾期还款2小时”等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通过跟随、恐吓、殴打等软硬兼施手段进行非法讨债,迫使被害人就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以田某、丁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田某、丁某等6 人或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田某、丁某等人有坦白、退赃等情节,最终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丁某等人虚构“违约金”、“平台费”、“家访费”等各种“行业规矩”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田某、丁某等人非法讨债的行为,属于使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取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与此同时,被害人的遭遇也给大家提了醒。在贷款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1、套路贷款需明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正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套路贷”。


  2、心中有数识“圈套”。


  一是看利率。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不超过36%,也就是月利3分。如果有人以超过3分月利放款,又或者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率,你就要当心了。


  二是看借款合同。职业放贷人一般采用制式合同,当借款人签字时,出借人、借款时间、金额、利率都可能空白不填,违约条款非常苛刻,违约金很高,并且合同不会交到借款人手中。


  三是看付款方式。职业放贷人一般采取大额现金交付方式,支付金额与合同标注的金额差额较大,或者采取银行转账,再要求借款人当场提现返还一部分的方式,这是为了制造虚假的交易记录,为下一步实施虚假诉讼做准备。


  3、及时报警保权益。


  提醒广大市民,防范“套路贷”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借贷,切忌盲目借贷;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轻信“无担保、低利息”等虚假宣传广告;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遭遇“套路贷”时,先要克服恐惧心理,停止还款,及时报警,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谣言,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的调查取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