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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9月28日下午,常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20年10月9日起,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原属于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属于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会由常州中院宣教处副处长金晔茹主持并发布,常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谢唯立参加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审判司法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常州中院在全市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


  据了解,自2020年10月9日起,常州各辖市、区非集中管辖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属于集中管辖范围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020年10月9日前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不得中止审理、移送管辖。


  2020年10月9日后经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指令继续理、指令立案的案件,由集中管辖法院按照要求受理。各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内行政案件的异地立案、协调对接、委托调查、文书送达、信访维稳、开庭保障等工作。


  据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直接向实施集中管辖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如果向非集中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集中管辖人民法院应对起诉人的身份材料、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起诉要求的,在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至相对应的集中管辖法院。法院从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登记立案。2020年10月9日后,集中管辖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工作由集中管辖法院承担。但对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不具有具体执行内容的裁判,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执行。


  此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仍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实行“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次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