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926号
江锡春: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俊与被告江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9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俊华
联系电话:0519-69801575
样报邮寄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85号 徐俊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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