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7237号
管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蒋叶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唐蕴东 书记员:曹玉玲
联系电话:0519-8831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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