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3827号
郑成: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湖塘建材城窦氏建材店诉被告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进区湖塘建材城窦氏建材店货款32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634元,由被告郑成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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