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4298号
谢友中:
本院受理原告朱光兴诉被告谢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友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光兴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3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谢友中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章毓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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