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建议 |
信件标题: | 近日激进的犬只管理问题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局长先生/女士: 对最近常州在创卫生文明城市有不理解之处,特向您请教: 地球是人类和动物的共同家园,人类在创建自己的文明城市,但不能建立在侵害其它动物的生存基础上,一个国家、城市的文明程度恰恰是体现在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上的。 关于这一阵子抓捕流浪狗的行动: 从人类的角度出发这些流浪狗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隐患,但要处理这个问题,难道只有一刀切的抓捕处死方法吗? 动物,尤其是作为饲养宠物而进入人类生活环境的猫狗,在这片水泥森林当中本就是弱势群体,它们并不懂得人类社会的法则。 要【解决流浪动物问题】,必须从加强宠物登记、繁殖、买卖、管理等源头控制。 如果单靠捕捉来解决或减少流浪动物的问题是不可行的。 如果实施宠物登记制度,并让每个动物带有身份标志,如犬牌、微芯片等。收容所就可以通过识别芯片及犬牌,让失犬的主人找回宠物,让遗弃宠物的人付出法律的代价。 流浪狗的出现追溯其源头实际上是社会问题,很多国家,如泰国、日本等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请看下列国家对待遗弃行为的态度: 意大利:遗弃猫和狗的人将被判一年监禁。 日本:如果主人无力饲养伴侣动物,政府动物保办公室会接受你无力饲养的伴侣动物,并会酌情收取一些费用。 美国:在社区中,每十万人口便需要建立50个左右的动物笼舍,供暂时收容无主人的动物,此不但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发挥,亦可有效减低流浪动物对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是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中相当重要的一环。 【流浪狗存在根本原因】更多是人类自身的问题: 饲主缺乏相关教育、指导、黑繁殖的管制、公共部门的介入不到位等等…说到这您可能会说政府有妥善的处置:犬留所。 市长先生,请您看看市民冒险从犬留所拍的照片(已附件)。 能理解市长先生您日理万机,犬留所的工作您无暇顾及,但请您百忙中去视察一下,看看那里的真实情况,实际评估一下存在问题。 改变城市中人将“宠物狗当成玩具”的观念,传播文明养狗、关爱动物的观念对减少流浪狗也极其重要。 否则,流浪狗进入收容所被认养后还是容易遭遇“二次”遗弃再度流浪。 必须要对动物保护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动物问题。 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养狗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狗”。同时,立法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和相关福利,才能有效止住动物被遗弃这一状况的恶化趋势,也才能逐步建立起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 另,关于犬留所:那里是一个炼狱,如果政府实在缺乏这方面运营管理的经验,建议让民间爱心机构加入合作,一起互助管理,共同把常州建设成真正意义上的文明城市爱护家犬! 希望市长先生带领市民们一同把常州建设成一个有人情味、有温度的文明城市!谢谢您。 |
留言时间: | 2020-09-23 |
回复时间: | 2020-10-30 |
回复内容: | 感谢您给我们的来信。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我市在创建文明城市期间抓捕流浪狗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弃养犬主的处罚,从本质上解决流浪犬的问题。 一是当前我市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及全国文明城市总评年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犬只管理,我市犬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从今年8月28日起至12月底开展为期4个多月的文明养犬专项整治,通过整治着力解决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携犬进入室内室外公共场所等问题,基本解决犬只扰民问题,有效防范违规养犬引发的各类风险隐患,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是关于我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情况。今年《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被市人大列入立法调研项目,我市正在积极推动立法进程,为犬只长效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就信访人提议加强对弃养犬主处罚的建议,已在《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中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二、犬只留检所的管理问题。 一是犬只留检所运行模式。我市犬只留检所于2015年根据《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的相关要求建设投入使用,犬只留检所采用政府购买场地租赁及运作管理服务的方式,由中标方根据留检所建设标准和功能规划,装修改造场地和提供配套设备;并提供留检所日常运作管理专业化解决方案,承担相应责任风险,社会模式运作犬只留检所。犬只留检所内设八个功能区,由专业机构负责犬只留检所日常运行。 二是犬只留检所收容救助犬只流程。犬只留检所在接到犬只救助要求,会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将犬只带回留检所收容,带所后工作人员要登记犬只来源信息并挂牌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由专业兽医对犬只进行观察体检,对有病犬只先进行隔离治疗,对体检正常的7天后进行注射狂犬疫苗,注射过的犬只放进犬笼犬舍饲养,对于有重大疾病及传染病和危险犬只进行安乐处理,对正常死亡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全部录入系统。 留检所每月有对外开放和领养日,欢迎您前往参观、献言献策。 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
回复单位: |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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