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达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截止2013年5月31日,我市有一批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3年6月3日
附件: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