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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临界满分告知201409
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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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已经达到或超过9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在实习期内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
附:
驾驶人记分临界满分_20140930FZ.xls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苏040200000028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588号 邮编:213022 联系电话:0519-866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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