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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20140904
发布日期:2015-02-0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截止201493日,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2014104日前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侯仁杰

320400320637

B2

杨俊杰

320400961067

A2E

葛海兵

320401183612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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