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20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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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8-28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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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动车(详见附件)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报废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注:信息公布之日已办理此业务的请忽略此信息。附: 附:机动车临界报废_2015051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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