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延长一年告知20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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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0-1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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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实习期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下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的实习期延长一年,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附: 附:实习期延长一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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