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14年8月13日
附:第九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