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截止2016年1月20日,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6年1月20日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 档案编号 | 准驾车型 | 孙开明 | 320400264158 | C1 | 严国平 | 320401083356 | C1 | 潘红民 | 320400228885 | A2 | 李郑平 | 320400055972 | A2E | 陈伟娟 | 320401540611 | C1 | 谭月洋 | 320401012742 | 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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