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一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后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详见附件。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6年1月21日 附: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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