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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6-02-2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截止2016年1月20日,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6年2月25日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顾凯亮

320401043858

C1

郭瑞大

320400537364

C1

蒋康琪

320401421925

C1

陈春年

320400115693

A2

范红强

320401123155

C1

陈军

320482248478

C1

王烨

320401194821

C1

蒋丹农

320400086516

A2

包俊杰

320400182405

C1E

李国宾

320400074661

A2

张仁杰

320401167964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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