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恢复驾驶资格。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请忽略相关告知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6年6月22日 附:70周岁以上逾期未体检已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附:70周岁以上逾期未体检已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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