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公告一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公告一批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校车驾驶资格作废。具体信息详见“常州公安网上车管所”官方网站公告告知查询栏目(www.czcgs.gov.cn)2016年第十八批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