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工商、价格、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在有关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订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按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应 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时,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核心区以内,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除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市区范围内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和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政府待建土地经市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核准后,可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停车场。
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配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行管理规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五)实行明码标价,使用价格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按照标准收费;
(六)出具税务停车专用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方案。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车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停车路段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量的限时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车的,应当缴纳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另行制定。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临时停车泊位日常管理和维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五)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单次不超过15分钟的。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在收费票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实际停车时间超出的,应当补缴超出时间的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将收费票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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