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正昀、杨晓庆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现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限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30号)领取《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姓名 |
档案编号 |
准驾车型 |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 |
史正昀 |
320401851702 |
C1 |
常公交撤字[2017]第320400270005025号 |
杨晓庆 |
320401846582(现档案编号:372930069020) |
C1 |
常公交撤字[2017]第320400270005028号 |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