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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批公告】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告知
发布日期:2018-01-22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122

附: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李鹏杰

320401998233

B2

余海洋

320401458659

B2

高军

320402068254

B2

沈阳

320401243124

B2

高晓锋

320401219343

B2

施磊

320401635733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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