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8年1月22日
附: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名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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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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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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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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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99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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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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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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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45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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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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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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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06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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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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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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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24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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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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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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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21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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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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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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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16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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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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