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平安资讯 >> 公示公告(历史数据) >> 内容
关于对《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0-12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0月2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电话:81993822

电子邮箱:169727869@qq.com


常州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1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S39江宜高速、G42沪蓉高速、S38常合高速合围所形成的的区域;

(二)S39江宜高速以东、G42沪蓉高速以北、S122港城大道以南、通江路以西所形成的区域;

(三)钱资湖大道以北、良常路以南、新丹金溧漕河以东、金湖路以西所形成的区域;

在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零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客(货)运站、飞机场、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10层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安全距离30米范围内;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管理规约约定的燃放区域外或禁止燃放区域内;

(八)百货商店、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群密集场所;

(九)宾馆、饭店、酒吧、网吧、歌舞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依法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上述地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申报经公安部门许可。经依法许可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本通告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常政规〔2011〕13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苏040200000028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588号 邮编:213022 联系电话:0519-86620200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65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