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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投资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发布日期:2019-04-11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钟楼分局副局长  褚亮)

 

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系列调整、银行利率收益较低、房产市场的不确定等外界因素,致使大量民间资金投资受限、积聚闲置。犯罪分子抓住空档期,以登记注册成立投资理财类公司为名,利用低投入高回报进行诱导,致使众多无辜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此类犯罪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且容易发生投资者赴省、赴京的集访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当前公安经侦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应积极研究预防和化解此类涉稳隐患,尽量减少广大群众经济损失和降低社会危害程度,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一、目前钟楼区投资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现状

非法集资活动是指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之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经济发展,需要资金支持。当前,投资理财类公司作为国家金融体制的补充形式,以其手续简便、快捷的方式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因为此类公司相关制度不完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极易引发经济犯罪,尤其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传销犯罪为最常见犯罪形式,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集资模式各异,但是均以投资返利、获得高额利润的模式吸收资金。

经到区工商局查询,了解到目前我区登记在册的投资、理财咨询类公司435家、融资担保类公司2家和小额贷款类公司4家。此类公司的存在一方面为市场资金需求者的流转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也为可能引发的经济犯罪埋下了隐患。

(一)抵御风险能力差。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再度降低基准利率,近期愈走愈低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使得民间闲置资金找不到出口“发愁”。此时,投资理财咨询类公司的高额回报具有诱惑力强、欺骗性大、隐藏性深的特性,致使群众极易受骗,且投资群体和资金规模庞大,涉及地域广泛,吸引了大多数闲置资金的“目光”。同时,对于金融机构信贷的高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手续便捷、程序简单为需求临时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方便之门。但因该类公司设立时间短,各项制度尚不规范,运营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尚不健全,运行风险较高,从而导致该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隐患。

(二)从业人员素质低。该类公司从业人员大多数没有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普遍缺乏系统的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缺少应有的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整体素质不高,对金融方面的相关犯罪抵御能力不强。如:我大队破获的辽宁海达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的7名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均为初、高中水平,素质低下。

(三)行业监管不平衡。投资理财类公司作为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兴行业,规范行业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律、规章还不完善,治理和管理的手段、措施相对滞后。工商、人民银行、公安等在不同环节均可对其进行监管,但却无日常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对该类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而且大量外地人员在本地设立此类机构,投资项目也往往是异地项目,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外地老板跑路,本地集资参与人员难以追讨,将风险处置和维稳压力留给当地政府。

(四)社会负面影响大。该类公司往往以超常的高利息作为诱饵,宣传手段多样,逐渐将公务员、老年人、大学生等群体作为宣传对象,致使受害群体年龄段较为分散。对2016年以来相关案例分析发现,我区民间投融资理财中介机构,往往将中老年人、退休职工等弱势群体和普通居民作为宣传对象。很多中介机构利用装修酷似银行的街边门面、商场甚至居民小区,面向社会公众散发传单、发放礼品。将来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弱势群体和广大群众资金损失,极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甚至部分受害者会做出极端地选择,社会负面影响极大。

三、投资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现实危害及维稳工作难点

(一)容易诱发经济犯罪和其它刑事犯罪。大多数此类公司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归还本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一些公司非法集得大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致使资金无法归还,有可能诱发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投资者在血本无归的情况下,可能采取极端手段进行追讨,进而诱发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等各类暴力刑事犯罪案件。

(二)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抵抗风险能力薄弱。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项经济指标快速增长的同时,受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因体制、机制的原因在经济领域内长期积累下来的各种隐性风险将逐步显现,企业经营与出路将面临更大挑战。在此大背景下,民间投融资理财中介机构中蕴含的风险将越来越高。

(三)极易引发集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为大部分投资者缺乏起码的经济常识和法律常识,缺乏理性的投资意识,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被短期内即可获得高额返利这一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假象所迷惑,企图在短期内谋取到高额利益。另外,投资者心理承受能力差,投资咨询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一旦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归还群众借款,很可能造成群众集访并在此类公司中产生连锁效应,处置不当容易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泛亚投资者在资金出现无法兑付时,相继抱团到区、市、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公安部报案并多次上访。

(四)社会危害性严重,善后处置难度大。从全区范围来看,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手段翻新。非法集资类案件,由于选择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一旦案发,涉案资金大,涉及面广泛、牵涉人员众多,人员成分复杂,涉及到不同的社会层面,既有企业主、老板、国家公职人员,同时也有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且涉案资金少则数百上千万,多则上亿元。如我大队办理的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截至目前的统计涉案金额已高达6000余万元。此类案件往往犯罪嫌疑人东窗事发后就逃之夭夭,公安机关的查证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群体性的上访事件,主要矛盾集中在案发后能够挽回的损失与受害人诉求的距离相差甚远,造成维稳

       四、对投资理财类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的打防对策

投资理财类公司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关系到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此类案件多发高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投资环境,损害政府形象。我们要从保平安护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该类犯罪的危害,形成主动进攻、除恶务尽、促发联动和常态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全市非法集资犯罪基本情况、规律特点、发展趋势,进一步剖析原因,探寻对策,以期能为下步经侦部门充分履行“预防、打击、服务”职能,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蔓延,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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