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恢复驾驶资格。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经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请忽略相关告知信息。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9月26日
附:
逾期未体检已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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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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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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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锁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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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04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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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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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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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4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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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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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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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00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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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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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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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160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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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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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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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1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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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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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松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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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317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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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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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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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338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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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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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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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08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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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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