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对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有关通告要求的下列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和严厉打击。
1. 居民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导的;
2. 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或者抗拒接受隔离观察、医学观察等防疫措施的;
3. 对往来过疫区和接触过疫区人员的情况不主动报告,或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了解询问时故意隐瞒的;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5. 故意伤害、辱骂、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医务、防疫工作人员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6. 编造、转发、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的;
7. 以营利为目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8. 生产、储存、运输、贩卖、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9. 聚众哄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物资,或者打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名义实施任何形式诈骗行为的;
10.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倒卖一切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对举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元-1000元,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常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