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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居民发放清真食品补贴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963/2015-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宗〔2015〕14号 发布机构:市民宗局
生成日期:2015-03-19 公开日期:2015-03-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心,根据苏民发[2013]24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问题的意见》要求,结合常州实际,决定对我市回族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发放清真食品补贴。
关于对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居民发放清真食品补贴的实施意见
常民宗〔2015〕14号

         

    各区民宗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市直各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市场物价持续上涨,清真食品价格偏高,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心,根据苏民发[2013]24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问题的意见》要求,结合常州实际,决定对我市回族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发放清真食品补贴。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

    户籍在常州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区等五区且《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均认定为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撒拉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本市居民。

    二、 补贴发放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已享受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肉价补贴和伙食补贴的发放对象,补足差额部分。

    三、 补贴资金来源:

    (一)在职人员补贴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二)其他居民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

    四、补贴发放程序:

    (一)资格申请。凡符合补贴发放对象条件的居民,每年3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常州市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社区,同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认。每年5月30日前,社区对申请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并填写《常州市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发放人员名册》(附件2),连同《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盖章;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6月15日前报区民族宗教部门;区民族宗教部门审核汇总并填写《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报区财政局并提出资金申请。当年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发放补贴。补贴从提交申请并通过之年开始发放。

    (三)发放程序。市、区财政局于7月30日前将资金划入各街道办事处,由社区领取并于10月份发放到补贴对象。

    (四)发放形式。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每月发放,其它符合条件的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到所在社区领取并签字确认,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补贴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五)资格注销。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年度审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资格,停止发放补贴。

    1、补贴对象死亡;

    2、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

    3、民族成份出现异常变更;

    4、其它不符合补贴发放对象相关条件。

    五、监督管理:

    (一)市(区)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承办人员业务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市(区)民族宗教部门要在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中广泛宣传本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市民政、财政、人社配合民族宗教部门每年对各区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如贪污、挪用、挤占、克扣、虚报、冒领等,应及时追回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关于对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居民发放清真食品补贴的工作事项,经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进入社区。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大政策宣传,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常州市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申请表

    2.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发放人员名册

    3.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资金申请表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 市 民 政 局

    2015年3月17日

    

     

    

附件1

常州市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性别

男□女□

《居民户口簿》

户号









所属

派出所


民族

成份

回族□维吾尔族□撒拉族□保安族□

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东乡族□

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

所属

类别

机关单位□国企□

事业单位□私企□

学生□其他□

工作

单位


任职

情况

在职□无业□

离休□退休□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申请人申明: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并对真实性负责。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社区证明

1、经核,申请人所填有关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上信息一致。

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请真实填写申请人情况,虚假填报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补贴资格;

2、栏目中带“□”的,请在符合的选项后面打“√”;

3、破产及特困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提交社区,其他人员由所属街道审核盖章;

4、请务必用黑色或蓝色笔完整填写表格相关内容。

属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1、经查实,申请人情况属实,领取相关补贴情况属实。

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在职人员单位不给予发放理由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社区年度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发放人员名册


制表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成份

工作单位

或所在学校

所属类别

任职情况

补贴标准

(元/月)

实发金额

(元/年)

领取人签字












































































































































































    

    附件3       区年度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资金申请表

    

街道数量

社区数量

符合条件总人数

金额

共需资金数额(元)




15元/月



(小写)


(大写)

区民族宗教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市民族宗教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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