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的要求,现就推进我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多渠道、多手段宣传在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性,制定试点工作推进方案,遴选重点企业进行试点。各地区试点企业不少于5家,市级各主管部门试点直管企业不少于3家。
(二)有序推进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在前阶段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榜样示范,在重点行业有序推进,实现试点企业覆盖率稳步上升。各地区试点企业不少于应配企业数50%,市级各主管部门试点直管企业不少于直管企业总数的50%。
(三)全面覆盖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对前两阶段的推进进行小结,总结推进经验,继续扩大覆盖面,直至全覆盖。各地区应配企业、市级各主管部门直管企业覆盖率达100%。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督促相关企业逐步完成安全总监制度建立和安全总监岗位设立工作。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统计,在各阶段最后一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将“安全总监制度试点情况表”报市安委会备案。邮箱:czsajj@163.com,电话:85683113。
(三)安全总监试点推进工作纳入市安委会年度目标考核。
附件:安全总监制度试点情况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安全总监制度试点情况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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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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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配备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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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备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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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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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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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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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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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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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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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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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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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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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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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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