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7〕193号)精神,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物业和相关服务实施定点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工程项目。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项目。
1.纳入常政办发〔2017〕193号文件集中统一管理范围的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2.未纳入常政办发〔2017〕193号文件集中统一管理范围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二)物业和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业及相关服务,年度项目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
1.卫生保洁、环境维护及管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及管理,秩序维护管理及消防监控,其他相关服务及管理;
2.安全保卫专项服务及管理和消防监控;
3.食堂餐饮服务及管理,专项会务服务及管理;
4.楼宇灯光会议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及管理;
5.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室外绿化养护及管理。
二、有关事项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库。2018年11月底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底前完成全部招标工作,请注意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
2.2019年1月1日起,各部门各单位工程、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应按规定在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相应供应商。未进入定点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不得承接有关工程、物业及相关服务项目。
3.2019年1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已签订的工程、物业及相关服务合同可执行至合同结束。原合同执行完毕,应按规定从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相应供应商。
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
联系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处李渊,联系电话:0519- 85685837。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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