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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管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属内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95/2017-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工商个企〔2017〕2号 发布机构:常州工商局
生成日期:2017-04-26 公开日期:2017-05-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管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属内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管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属内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常工商个企〔2017〕2号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省规范》”)等规章、文件,制定了《管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属内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管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属

内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省规范》”)等规章、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市属内资企业”,是指常州市工商局本级登记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规范所称“管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是指二版软件企业登记信息中“管区”所列明的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分局”)。

第三条  市属企业向市场监管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分局可以办理。

市场监管分局认为不能办理的,应当引导市属企业至市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条  市属企业分别向市工商局和市场监管分局提出移出申请的,以二版软件业务流程在先者为准。

第五条  市场监管分局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管局已明确的材料、审查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市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

市属企业对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异议的,由市场监管分局及其上级市场监管局负责答复。

第六条  市场监管分局办理市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的,应当严格按照《省规范》的要求进行查实确认和拟办初审,并对调查情况负责。

第七条  经市场监管分局核查确认应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由检查人员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场监管分局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详见附件)。

《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应由初审、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市场监管分局公章,审查意见应当清晰明确。

第八条  市场监管分局应当将《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以及市属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中产生的证据、材料、文书等资料一并报送至市工商局。

第九条  市场监管分局在报送《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前,应当按照“谁实施、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完成二版软件中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移出模块初审、审查的录入。

市场监管分局应当做好二版软件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模块相关权限的授权工作。

第十条  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市工商局在收到市场监管分局按照本规范第八条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中的“审查意见”直接做出相应决定,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移出决定书》由市工商局依法送达。

第十二条  对市场监管分局办理的市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有异议的,由其上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

企业名称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列入文书号

初审意见

(一)检查核实情形:

(二)拟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据清单: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

(三)提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意见:

初审人:     初审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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