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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常州市市级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目录清单》《常州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截至2018年12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9-001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9〕102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9-06-06 公开日期:2019-06-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常州市市级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目录清单》《常州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截至2018年12月)》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常州市市级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目录清单》《常州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截至2018年12月)》的通知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市相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苏省省级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目录清单〉〈江苏省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市近年来清费减负政策文件及减免优惠政策,建立公平、公开、宽松、透明的政策环境,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汇总了市级降本减负等政策文件,形成了《常州市市级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目录清单》(附件1)、《常州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截至2018年12月)》(附件2),现向社会予以公布。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并明确相关要求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要加强对清费降本减负政策及减免优惠政策的宣传,宣讲最新法规政策,解答相关咨询,向企业和群众介绍清费降本减负政策及减免优惠政策规定,让政策在阳光下运行,促进惠企惠民政策规定落地生根。

二、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充分利用每年开展的收费情况报告及分析工作,强化收费公示、收费巡访等事中事后收费监管制度的落实,全面掌握清费降本减负政策及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不断巩固清费减负工作成果。

随着政策变化调整,我委将及时根据上级要求动态更新和公布相关政策文件目录和清单。

附件:1.常州市市级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目录清单

          2.常州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截至2018年12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市级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目录清单(2016-2018年)

序号

发文时间

文件名称

文号

1

20161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价费〔201615

2

20165

关于免除海关查验没有问题集装箱(重箱)货物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标准的通知

常价费〔201661

3

20164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公布《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常财综〔20167

4

20168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常财综〔201619

5

201611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常财综〔201624

6

201611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常财综〔201625

7

20174

转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常财综〔201712

8

20179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常价服〔201789

9

201712

于转发《关于取消房产测绘配图资料费的通知》的通知

常价服〔2017148

10

20183

转发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财综〔20185

11

20185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至201821日)的通知

常财综〔20188

12

20185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财综〔20189

13

201810

关于公布《常州市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截止20181031日)》的通知

常价费〔2018112

14

201812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8133


附件2

常州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截至201812月)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

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    标准

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1

自来水价格

涉民、涉企

市政

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详见文件

经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自来水补贴由原先交后返的补钱改为直接补量,实行每户每月用量7m3以内免费。对合表用户中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按全年84 m3的免费用量乘以当期第一阶梯到户水价计算年度补贴总额,每半年进行补助。免量和补贴所发生费用由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常州市排水管理处各半承担。

常价管〔2015100

 

2

管道天然气价格

涉民、涉企

市政

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详见文件

对由民政局、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月每户管道天然气用量在5m3以内(含5m3)的免费。          

常价管〔2015119

 

3

城市公交车票价

涉民

交通

政府制定的服务价格

详见文件

刷卡优惠:高龄卡免费乘车;学生卡乘车3折优惠;老年卡乘车5折优惠;普通卡乘车6折优惠。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按相关规定执行。

常价服〔2008270

常价服〔2009198

常建〔2009233

 

4

幼儿园收费

涉民

教育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详见文件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应当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常价规〔20122

 

5

中小学收费

涉民

教育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详见文件

各中小学要健全困难学生伙食费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实行伙食费减免或补助。城市学校校服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子女全免。

常价规〔20113

 

6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涉民

民政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详见文件

本市户籍的居民,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文明律所生产殡葬享受优惠减免和补贴。具体优惠政策详见文件。

常政规〔201214

常价费〔2012111

常民规〔20142

 

7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涉民、涉企

住建、

公安、

交通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详见文件

1、进入除住宅小区外的各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行政执法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鼓励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辆予以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予以收费优惠。

常政办发〔200737

常价服〔2018116

 

8

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

涉民

住建、

公安、

交通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详见文件

 

常价规〔20141

 

 

1)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计算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常价规〔20141

 

 

2)机动车停放收费

 

1、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含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行政执法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常价服〔201266

 

9

景区门票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

涉民

旅游

政府制定的服务价格

详见文件

1、军队和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凭军队颁发的《离休干部荣誉证》《退休证》免费入园;
2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凭本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免费入园;
3
、军校学员凭本人《士兵证》或《学员证》免费入园;

4、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入园;

5、革命烈士家属凭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免费入园;

6、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7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8、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9、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

10、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11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

苏价规〔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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