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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属单位创作采风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79/2015-001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新〔2015〕144号 发布机构:市文广新局
生成日期:2015-10-19 公开日期:2015-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属单位创作采风活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属单位创作采风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建立局属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基层的采风机制,确保采风活动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杜绝借采风之名搭车旅游的不正之风,特制定《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属单位创作采风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0月19日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属单位创作采风活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在文艺界广泛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精神,建立局属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基层的采风机制,确保采风活动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杜绝借采风之名搭车旅游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常州市文广新局下属艺术生产单位,包括常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剧目室)、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市歌舞剧院、市锡剧院、市滑稽剧团、市曲艺团、市文化馆、刘海粟美术馆、常州画院、吴青霞艺术院等。

    三、采风主题和计划

    各单位要将采风活动与精品生产年度规划的重点作品、重点项目相结合,提前谋划,精心策划,统筹考虑,制订本单位年度创作采风活动主题和计划。各单位要在上年度末向局艺术处提交下一年度采风主题和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计划组织实施采风活动,原则上计划外采风项目不予受理。

    四、采风对象

    各单位要组织相关项目的主创人员带着创作选题、创作任务进行定向采风,通过实地走访、人物采访、资料查阅、蹲点生活等方式,积累一批真实可信可感的创作素材,为创作高质量的文艺作品打下扎实基础。参与采风人员为市文广新局的艺术创作人员及艺术生产组织管理人员,艺术创作人员不低于70%,创作人员应提供当年的创作设想。

    五、线路选择

    采风路线应与创作设想和艺术生产计划有机衔接,按照采风的主题选择采风的线路,严格按照八项规定要求,中央明确规定的21个风景名胜区不得作为采风目的地(附件1)。

    六、后勤保障

    采风活动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按照财政管理要求进行预算,严格按照《常州市文广新系统差旅费管理细则》(常文广新〔2014〕145号)文件标准执行,采风组织者提供采风人员往来的交通和食宿安排;创作采风途中若需讨论构思、论证题材,组织者将提供必要的场地;购买的采风创作资料和用品要登记归档。采风过程中与艺术生产创作无关的消费均由个人承担。

    七、安全责任

    采风活动由采风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采风过程中必须严守纪律,加强安全管理;采风人员要遵纪守法,服从安排,保持团队和个人良好形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队伍。

    八、成果交流

    组织单位要加强采风活动的过程管理,加强信息交流通报,实现采风活动的科学化管理。采风结束后,创作人员应认真消化采风内容,结合自身创作实践,把采集到的素材用于艺术创作中,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创作作品或完成相关的展演展览展示。

    九、审批程序

    组织创作采风的单位需提前半个月向局提交创作采风活动计划审批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提交至局艺术处。局艺术处负责审核采风业务活动的有关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风活动,同时将审批表报局监察室备案。采风结束后,及时做好采风活动的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递交上述审核部门。

    十、其他

    采风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艺术家个人定向定点的采风活动情况,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政机关禁止作为会议地点的21个风景名胜区名单

          2.创作采风活动计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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