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公益广告发布和备案行为,现将《常州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18日
常州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公益广告发布,促进全市公益广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公益广告宣传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按照规定刊播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第五条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发布公益广告均须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 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备案指导工作以及市属主流媒体和其它相关媒体公益广告的发布备案工作;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相关媒体公益广告的发布备案工作。
第七条 各类广告发布媒体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公益广告的发布情况报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本辖区公益广告备案情况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公益广告发布备案事项包括:
1.公益广告发布者名称;
2.公益广告发布媒体;
3.公益广告发布内容;
4.公益广告发布量。
第九条 公益广告备案提交的材料具体包括:
1.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表(附件1);
2.公益广告发布统计表(电视、广播、通信企业)(附件2);公益广告发布统计表(报纸、期刊、网站等)(附件3);
3. 公益广告发布时段、版面、面积及次数等;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公布全市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定期公布本辖区内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会同相关单位对全市各级各类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各广告媒体单位发布和备案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及行业自律工作考评,其 发布备案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广告媒介单位,将对其进行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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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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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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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情况
介绍
(发布的次数、时长、版面、内容等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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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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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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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州市公益广告发布统计表
(电视、广播、通信企业)
时间: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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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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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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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州市公益广告发布统计表
(报纸、期刊、网站等)
时间: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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