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以及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民儿童〔2020〕4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务实的举措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二、认真落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为有培训意愿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人社部门要组织人员到村到户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培训需求调查,以镇为单位汇总分析,以村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以户为单位制订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种殖养殖实用技术培训,对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居家就业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刺绣、手工编织、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制作等项目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农家乐”经营等创业培训。要保障资金投入,把贫困家庭的农村留守妇女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符合相关条件的实现免费培训。要加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的培训资源和优势,引导和鼓励他们根据自身发展对人员的需求,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培训,并签订稳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实现就近就地就业。要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的实施,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对农民在知识和技术等方面的需求,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简单易学、先进适用的原则,精准设置培训内容,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分层次、分类别、分产业培育,培植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产业技术能手。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有条件的镇、村,依托乡村文化旅游、非遗扶贫就业工坊、文化志愿者培训,配合地方政府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加大对有意愿且有一定文化和接受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培养力度,使之成为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能工巧匠。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深入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为有意愿且有一定接受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妇联组织要积极推动落实支持带动贫困妇女脱贫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致富女带头人创办的扶贫产业的相关政策。要聚焦建档立卡留守妇女,充分发挥村妇联主席、执委作用,入户摸清致贫原因、脱贫难度和就业意愿,组织有意愿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家政和老年照护、残疾人照护培训,探索依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居家灵活就业的新路子。
(二)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民政部门要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妇联组织要共同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作用,加强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器材配备力度,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要大力提升农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留守妇女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要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妇女体育健身活动和比赛,增强她们的体育健身意识。要加大农村留守妇女体育骨干培训力度,为她们体育健身提供指导服务。政府部门要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妇联组织要深入开展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把走访慰问农村留守妇女工作作为“巾帼暖人心”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将走访慰问关爱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特别要在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母亲节、重阳节等重要节点,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走访慰问、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积极协调在农村留守妇女比较集中的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竞赛活动,提高她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开展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定期入户走访、排查,真正做到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早化解,把各种影响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问题解决在基层。要发挥律师专业作用,结合“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和贫困户“法律体检”行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绿色通道”,方便农村留守妇女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普法宣传责任,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大对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偷盗、诈骗、传销、卖淫嫖娼等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农村宗族黑恶、邪教势力,切实净化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环境,有效保护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要配合相关部门,主动开展妇女维权、法制政策等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引导农村留守妇女自觉提高识别、鉴别违法犯罪和抵御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民政部门要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妇联组织要通过印发宣传册、现场以案说法等形式,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畅通公共法律服务和信访渠道及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对有疑问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对有诉讼要求且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妇联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专家团作用,适时开展维权服务下基层活动。
(四)加强健康服务保障,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卫生健康部门要为符合健康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落实有关疾病救治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罹患国家规定大病病种的农村留守妇女患者,按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规定,落实“四定两加强”救治措施。重点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与服务,在健康养成、规范诊疗、病情监测、用药成效及并发症防治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卫生健康部门、妇联组织、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逐步提高农村留守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农村留守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大贫困母亲“两癌”救助力度,配合开展健康知识宣传、义诊咨询等服务。要依托妇女检查、妇科病普查等项目,为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和大病救助。
(五)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脱贫致富。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过程中,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将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并予以帮扶。要加强数据信息共享交换,与有关行业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比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数据信息,为行业部门精准施策提供依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要共同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妇联组织发挥村妇联主席和执委在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积极争取将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其他社会捐赠资金充分运用到贫困农村留守妇女救助工作中。残联组织要推进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残疾人发放辅助器具等康复设备,使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得到康复救助与服务。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政策,扶持发展残疾人电商网店、线上销售农副产品等,带动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
(六)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妇联组织要发挥巾帼家美积分超市、妇女之家、留守流动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一)着力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民政局负责)
四、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信息台账制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和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情况。(民政局、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
各部门要根据此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 州 市 司 法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 州 市 体 育 局 常 州 市 扶 贫 办
常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常 州 市 妇 联
常 州 市 残 联
2020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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