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建设、施工、招标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交通工程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参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全市建设工程评标办法的通知(试行)》(常建〔2014〕314号),并根据交通工程实际,决定对我市交通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调整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方法一:投标数据合成确定评标基准价的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本次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B=本次投标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有效投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C=本次开标最低(次低)有效投标价,选择最低价或次低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K为下浮系数为95%、96%、97%、98%四个数值,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
下浮率Δ为:3%、4%、5%、6%、7%、8%、9%、10%共8个数值,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方法二:最低(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的
科学使用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在上述二种方法中,有效投标价与评标基准价比对,每高或低1%的扣0.4-0.6分,具体扣分值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同时,招标人可以选择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也可以选择二种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二)关于在综合评分中增加投标项目经理加分事宜
工程招标时,投标建造师在近三年获得鲁班奖、国优及以上奖项的,相应增加0.5分;近二年获得扬子杯及省优质工程、省平安工程(平安工地)各一项以上的,相应增加0.3分;仅获得扬子杯或省优质工程一项以上的,相应增加0.2分;仅获得省平安工地一项以上,相应增加0.1分。
二、有关要求
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建设单位及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统一执行上述有关调整完善评分办法的具体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沟通联系(联系人:侯琴;联系电话:85682121)。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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