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指导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3年6月26日
常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政指导行为,完善审计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或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自愿、主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审计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实施处罚,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引导和鼓励审计对象作出某些行为的;
(二)为审计对象提供涉及本机关管理信息、职责等方面的帮助的;
(三)需要积极预防和抑制审计对象可能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需要本机关在职能范围内采取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示告知、咨询辅导、巡查预警、劝告建议、警示告诫、执法纠错、督查回访等。
第三章 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全部审批文件;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
(三)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三)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四)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五)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情况;
(六)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情况。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情况;
(二)待摊投资情况;
(三)建安工程投资情况;
(四)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情况;
(五)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六)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情况。
第四章 行政指导的适用程序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依审计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指导。依审计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经调查研究,认为需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告知审计对象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依据、实施方案等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审计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审计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不适合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拒绝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电子数据等其他合理的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立项审批表》和相应的行政指导文书。一般的行政指导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批;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或者承办处室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批的,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指导文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指导的承办机关的印章。
采用口头形式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将要求作出行政指导的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前,应当与审计对象进行沟通,取得审计对象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实施过程中,审计对象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审计机关对此应作记载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审计对象接受行政指导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帮助审计对象实施,提高行政指导的质量。
第十六条 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审计对象如明确表示不服从行政指导的,审计机关应当终止行政指导程序,不得强行要求或者迫使审计对象服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重大的行政指导项目的,应当填写《行政指导立项审批表》,并附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载明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属抽象行政指导的,需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案和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的行政指导行为:
(一)对不特定审计对象在媒体或者相关公共场所进行公布、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二)对不特定审计对象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行为;
(三)对审计对象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行政指导行为。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审查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申请,在接到业务机构的立项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认为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同意立项意见,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告知业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业务机构与法制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审计机关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在紧急、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影响重大的行政指导行为的,可以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直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建立影响重大的行政指导行为的评估制度,本级或者请示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审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全面客观地记录、汇总实施情况。
行政指导工作记录应当载明行政指导具体实施的对象、内容、结果和成效等情况,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非审计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应当在行政指导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归入相关档案。行政指导文书可以印制,也可使用电子文档。归档的资料主要有:
(一)目录封面;
(二)行政指导申请表;
(三)行政指导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指导立项审批表;
(五)审前公告书、行政指导意见书、审计结果公告书,或者其他专项行政指导意见书;
(六)行政指导项目有关事项审批表;
(七)行政指导项目效果评估报告;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行政指导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法制机构是行政指导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实施专门监督。
监察及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行政指导的监督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审计对象经济损失的或者有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等行为的,依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指导、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市审计局行政指导立项审批表
2.常州市审计局行政指导工作记录
3.常州市审计局行政指导意见书
附件1
常州市审计局行政指导立项审批表
审计指导对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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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指导的事实、理由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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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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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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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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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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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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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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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州市审计局行政指导工作记录
记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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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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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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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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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内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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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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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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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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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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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 州 市 审 计 局
行政指导意见书
常审行指[2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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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对你单位进行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行政指导意见:
上述意见,敬请你单位考虑,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常州市审计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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