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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859/2022-001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2〕52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统计局、银保监常州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
生成日期:2022-07-13 公开日期:2022-07-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经发)委(局)、财政局、直属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统计局,溧阳市、武进区调查队,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投资促进局,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大型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太保财险常州分公司、国寿财险常州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险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财险常州中心支公司,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执行,
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农发〔2022〕52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经发)委(局)、财政局、直属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统计局,溧阳市、武进区调查队,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投资促进局,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大型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太保财险常州分公司、国寿财险常州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险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财险常州中心支公司,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9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大力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建成一批现代化养猪项目,我市生猪产能和产业质态大幅提升。为巩固生猪产能恢复成果,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农牧〔20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计划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供给安全、产销协调、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市猪肉自给率稳定在30%以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能繁母猪存栏和规模猪场存量。“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2万头,最低保有量不少于1.8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将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纳入国家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全市规模养猪场户数量稳定在40家以上。不得随意拆除规模养猪场,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按照自愿申请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年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养猪场,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年出栏5000头-8000头(不含8000头)的规模养猪场,挂牌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压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责任,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等目标任务下达到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详见附件1),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各辖市、区在提升本地生猪供给能力的基础上,生猪产能不足部分,应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生猪养殖基地等方式,与省内或市内主产区签订能繁母猪保供协议,确保完成稳产保供目标任务。按省级部署,市级定期组织对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进行评估。(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稳定和提升种猪生产,继续对全市规模养猪场户批量引进优质种猪进行奖补。统筹市以上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对新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的支持力度,推动其升级自动化、智能化饲喂设施,完善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开展生态健康养殖、动物疫病净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创建,不断提升生产水平。保障生猪重大疫病防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突发疫情处置等经费,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不断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实施以生猪养殖量为重要分配因素的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机制,支持稳定和发展生猪生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金融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继续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授信条件、暂时经营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继续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政策性功能,为符合条件的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给予保费补贴、惠农贷等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商业性”、“传统成本+价格收入”等组合保险,实现政策性保险产品和商业性保险产品有机组合。推进生猪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积极扩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养猪场(户)愿保尽保。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优化环保服务。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规模养猪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猪场户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批。(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以能繁母猪存栏数量为主要调控指标,制定配套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或生猪养殖持续严重亏损时,原则上按照省级要求启动相关调控措施,也可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生猪生产行情和收益等情况综合研判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相关调控措施,各地可统筹市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养猪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信贷给予信贷担保费用补贴、惠农贷等扶持政策。市级探索建立生猪生产风险补偿资金池制度。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数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监测预警和猪肉储备调节。加强生猪生产监测统计,务求应统尽统、数据靠实。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密切跟踪生猪、猪肉市场价格,科学分析盈亏情况、研判价格运行趋势,及时发现并报告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大市场巡查监测力度,第一时间预警预报价格异动。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储备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市场调节,促进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生猪疫病防控。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压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要求。认真贯彻国家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政策,以种猪场为重点,持续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推动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逐步建立基于风险分级的区域化防控管理机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持续加强监测排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措施,规范应急处置。扎实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治。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乱丢乱抛病死猪、买卖屠宰病死动物、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生猪生产绿色发展。适应常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立足地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根据“菜篮子”责任制考核要求和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生猪养殖规模,兜牢稳产保供底线。以标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生态化发展为重点,引导扶持规模养猪场应用自动饲喂、节水减排、臭气减控等设施和技术,加快规模养猪场提档升级,不断提高健康发展水平。持续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积极争创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发挥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推广农牧循环、种养结合生产模式,提高绿色发展水平。编制实施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坚持日常监管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各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规模养猪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情况开展检查认定,进一步提升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生猪产业链建设。发挥养猪龙头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瞄准商业化育种方向,健全产学研联合育种机制,推进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加强地方猪品种保护、开发和利用,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种猪繁殖效率和良种供应能力,扩大优质良种生猪饲养规模。推进生猪屠宰转型升级,鼓励养猪龙头企业并购或兴建现代化屠宰项目,实现自养自宰、产销衔接、链式发展。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支持建设冷鲜肉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促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冰鲜上市”。推广应用冷藏集装箱、冷藏车、低温物流箱、移动冷库等标准化设备,逐步提升城乡肉品冷链服务网络覆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 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户保有量目标任务表

          2. 常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3. 常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统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户保有量目标任务表

辖市区

能繁母猪

正常保有量

(头)

能繁母猪

最低保有量

(头)

规模养猪场户

保有量

(个)

溧阳市

5500

4950

12

金坛区

4800

4320

10

武进区

5000

4500

5

新北区

3500

3150

5

天宁区

1000

900

7

钟楼区

200

180

/

常州经开区

年出栏生猪3万头以上

1

合计

20000

18000

40

注:

1. 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任务可以通过本地建设母猪生产基地、域外(市内省内)建设母猪养殖基地、通过资源环境补偿等方式域外(市内省内)签订保供协议的方式完成,其中域外母猪养殖基地、保供协议必须经调出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2. 对外提供生猪外协的地区,能繁母猪保有量要扣减主销区在当地的自建养殖以及协议基地数量。

3. 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数据为准。

附件2

常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苏农牧发〔2021〕27号),以市场为导向,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作用,稳定生猪基础产能,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适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以“稳种猪、稳规模”为重点,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紧压实属地保供责任,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两条底线,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最基本的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全市猪肉自给率稳定在30%以上。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省下达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万头、最低保有量1.8万头的目标任务,以《常州市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行动方案》(常农发〔2020〕11号)确定的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各地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地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三个区间,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间: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绿色区间为正常保有量的95%以上(含95%临界值)。本市季度末存栏量处于绿色区间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进行调控,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间: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黄色区间为正常保有量的90%~95%(含90%临界值)。本市季度末存栏量处于黄色区间时,应启动监测调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等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恢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间: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红色区间为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0%。本市季度末存栏量处于红色区间时,除启动监测调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补栏增养等相应调控措施,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促进能繁母猪增养恢复。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纳入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和月度监测的、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地规模养猪场户保有量。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要保持规模养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养猪场户自愿退出的,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养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养猪场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申请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养猪场,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完成挂牌工作;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5000头-8000头(不含8000头)的规模养猪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完成挂牌工作。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定期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猪场户数量。将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整理、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持续严重亏损时,原则上按照省级要求启动相关调控措施,也可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生猪生产行情和收益等情况综合研判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相关调控措施,各地统筹市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养猪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信贷给予信贷担保费用补贴、惠农贷等扶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地结合实际将能繁母猪保有量和规模养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到实处,并按照省、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调控措施。市级将定期组织评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政策激励和结果应用。

附件3

常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估依据。依据《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苏农牧发〔2021〕27号),本着上下贯通、同步操作、延伸评估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对象。全市各辖市、区,及常州经开区。

第三条  评估内容。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建立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四条  评估期。以日历年度为评估期,评估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评估。评估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评估指标及评分

(一)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含域外基地)处于绿色区间为目标。每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绿色区间的下临界值,得15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其中等于黄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四个季度得分之和。

(二)稳定规模养猪场户数量(20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养猪场户。每季度末,规模养猪场户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的,得4分;低于保有量但不低于保有量90%的,得1.5分;低于保有量90%的,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四个季度得分之和。

按要求建立国家、省、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6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4分。

(三)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0分)。制定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进行细化落实的,得5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3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2分。

(四)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10分)。当能繁母猪季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达到相关调控措施启动实施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落实信贷担保费用补贴和惠农贷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促进产业提档升级的,每项政策加2分,最多加4分。

(五)附加分(20分)。超额完成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任务的辖市区,并通过外协开展市域内保供合作的,每供应100头能繁母猪(存栏量),调出地加0.5分(协议须经辖市区人民政府盖章报市备案,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证明),最高加20分。

第六条  评估等次。评估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2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七条  评估形式。县级自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本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评估期次年2月15日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级评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年度评估,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的,有关地区该评估期内一律评为不合格。市级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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