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推动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30日
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推动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常州市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个人、非国有控股企业、非财政拨款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性博物馆。
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古村落范围内以及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兴办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兴办非国有博物馆。
第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博物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陈列展览要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充分利用馆藏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建设青少年教育资源库,设计适合“进校园、下基层”的流动展览和教育项目。
第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应当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免费开放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的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博物馆行业组织等专业机构,对博物馆开展的陈列展览、社会服务、教育教学实践、学术研究等利用活动的数量及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文物、财政部门确定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化程度。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武进区和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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