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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第117届广交会常州交易团第二号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33/2015-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广交会[2015]002号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2015-01-12 公开日期:2015-0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商务局关于第117届广交会常州交易团第二号通知
第117届广交会常州交易团第二号通知
广交会[2015]002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贸字﹝2008﹞116号),以及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公布实施2015年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评审工作方案及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商贸促函﹝2014﹞171号),现启动广交会2015年品牌展位企业评审申请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截止时间

    2015年1月27日(周二)

    二、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须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品牌展位申请信息和本企业相关资质材料,申请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盖章确认,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展区(每个展区一套)报送所属交易团。(企业网上申请操作指南请在易捷通首页下载查看)

    三、申报要求

    凡达到广交会品牌展位申请必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品牌展位。企业在各展区申报的品牌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展区品牌展位下限,品牌展位不允许联营,且必须特装布展。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

    四、评审原则

    老企业达标审定、新企业择优评定。

    老企业是指2012年7月外贸司在发文(《关于公布<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的通知》(商贸促函﹝2012﹞118号)中确定的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但第112届至重评前主动退回全部品牌展位或因违规被大会收回对应展区全部品牌展位的企业除外。新企业是指除上述老企业之外的企业。老企业如申请非原定展区品牌展位,则视同新企业(老企业名单可在易捷通首页下载查看)。

    五、评审标准

    品牌展位企业评审标准详见附件2。

    请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于2015年1月27日(周二)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所需评审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报送至江苏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其中所涉资质证明文件持有者名称必须与申报企业一致(属子公司授权情况的除外),有效期须在申请启动日之后,所涉产品范围或经营范围须与所申请展区相关。

    六、相关说明

    请各企业在江苏省商务厅第117届广交会专栏及江苏国际经济咨询公司网站查询以下信息: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二、2013/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广交会统计口径剔除目录、2013/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与广交会展区对应规则、2013/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与广交会展期对应规则;三、2015年品牌展位企业评审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四、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中“品牌建设”评审依据。

    特此通知。 

    常州市商务局联系人:冯斌 

    电话:85682278    传真:85682299

    常州贸促会联系人:张进   

    电话:88117552    传真:88117555

常州交易团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品牌展位企业评审申报条件

    2.品牌展位企业评审标准

    3.品牌展位企业评审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品牌展位企业评审申报条件

    

    一、使用品牌展位的企业或展品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企业须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协调管理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

    (三)企业的展品须符合所申请展区的展品目录。

    (四)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

    (五)企业在境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六)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七)近三年来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没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索赔。

    (八)同一展区品牌展位的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展位(车辆、工程农机、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食品展区原则上不少于2个展位),并均须特装布展。

    (九)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供货或代理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安监、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报、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重大产品质量、展品质量或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及违反大会相关规定等,被大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五)属于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以及违反大会有关规定等情形,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大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六)在展览举办期间,对发生上述条款所列违法违规及不当情形的参展企业,大会将视情取消其品牌展位申请资格和参展资格。

    

    

    附件2

    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35分)

    出口品牌展位按不同类别展区分别设立700万、500万、400万和300万美元四个等级的最低出口额标准。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10分,每超过100万美元或15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本次品牌评审时使用的出口额,是指参加审(评)定企业2013-2014年度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美元)的平均值。

    二、行业自律(3分)

    (一)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1分)。

    (二)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分)。

    (三)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1分)。

    三、品牌建设(2分)

    自上次品牌评审以来,企业连续2年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基地或专业市场,或连续2年参加商务部认定的境外品牌展、电子商务平台或境内外展示中心的,每符合一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四、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30分)

    (一)专利与版权。专利包括在境内外申请的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境外申请的专利特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且可通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的专利。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或版权人应为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或版权作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五项加1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此项总分10分。

    (二)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获得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3分;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得1分。同一企业或产品按最高级计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以上三项累计不超过30分。

    五、国际通行认证(15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累计不超过15分。

    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其中: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累计不超过15分;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认证、美国UL认证、美国UPC认证、美国FDA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认证、澳大利亚TGA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 、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3分,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以上认证累计不超过15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10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 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七、广交会参展表现(5分)

    1.上次品牌评审以来,在广交会出口产品设计奖(CF奖)中每获银奖1次加1分,每获金奖1次加2分、每获至尊金奖一次加3分,累计不超过3分。

    2.上次品牌评审以来,每获得广交会绿色特装奖1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附件3

    品牌展位评审申报材料

    (注:老企业申请原定展区,仅需提供下述第一、二、三、八、九项申报材料即可。)

    

    一、打印并盖章的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请表(易捷通系统自动生成)。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有多个证书应全部提交)。

    四、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

    五、自上次品牌评审以来,企业连续2年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基地或专业市场,或连续2年参加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或境内外展示中心,以及参加商务部认定的境外品牌展的证明材料。

    其中,进入出口基地或专业市场、参加电子商务平台的证明由对应基地、市场或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所涉出口基地及相关企业、专业市场、境外品牌展、电子商务平台或境内外展示中心的具体名单详询企业所属交易团。

    六、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或版权登记证书,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证明材料,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面向企业、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八、有效的境内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件。

    九、如使用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请提供所涉相关母子公司证明文件;

    如使用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请提供:

    (一)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等)须加盖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公章;属各地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写明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相应授权产品海关税号如涉及不同展区,须在同一份授权书上分别列明。

    十、评审标准中“广交会参展表现”项目由大会根据评奖结果统一计分。所涉获奖企业无需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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