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胥亚伟,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已经就不服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申请人再次就不服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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