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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20-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老健〔2020〕203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2020-07-22 公开日期:2020-08-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常卫老健〔2020〕203号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准入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辖市(区)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二)养老机构申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等),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对提交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养老机构申办二级医疗机构的,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经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后,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在取得省卫生健康委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养老机构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为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相关条件和执行标准,参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实行补贴相关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富余的医疗床位开设养老床位(康复、护理)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由其登记注册的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床位变更批复文件,作为养老床位备案依据,同时向民政部门备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辖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后,依法向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辖市(区)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后,依法向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后,依法向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三、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各辖市(区)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对于举办符合医疗机构备案条件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制订统一的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样本,并制定备案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供各辖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和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参考使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民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和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编办要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办医疗机构提出的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申请,给予办理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手续。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辖市(区)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各辖市(区)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附件:1.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书

2.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承诺书

3.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行政审批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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