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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0-0004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政府采购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购〔2020〕22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0-12-18 公开日期:2020-12-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公布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要求
常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常财购〔2020〕22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自2021年起全省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为30万元(含)。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分散采购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省级在1000万以上,市、县级在5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人应优先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货物单次或批量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六、有关要求

(一)关于部门集中采购

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需按规定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1.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集中统一采购)

纳入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八类品目。

纳入市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公务用车租赁、办公家具(市级单位)等五类品目。

2.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集中带量采购)

集中带量采购是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特殊形式,主要涉及通用设施设备等,具体包括:办公用复印纸张、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碎纸机和空调机六类品目,应通过“阳光直采”平台统一采购。

3.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和配置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不含)以下,其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不含);相关设备配置标准按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目录内项目达到或者超过采购预算起点的、目录外项目达到或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应根据《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财购〔2020〕2号)要求,通过线上申报,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

(四)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内部管理

根据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各预算单位应加强自身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政策落实、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

(五)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按照部、省要求,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科技创新产品、经济薄弱地区、中小微企业等支持。

市级科技创新产品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常州市制造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推荐目录>》(常政办发〔2020〕87号)执行。

(六)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

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绿色通道”

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内控机制。

(八)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预算单位重点检查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中其他违规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对相关各方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评价。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pdf(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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